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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聚阳光研究】中东系列—中国企业在伊朗伊拉克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19-05-06        浏览次数:61        返回列表
应国家知识产权局研究需求,三聚阳光专家团队历时一年,对中东地区进行集中调研,完成国家知识产权局软课题中东七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研究。研究报告《中东地区有关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环境研究》于近期公开发布,详细资料可在国外知识产权环境报告进行查阅参考。
参考网址:
http://www.cnips.org/baogao/detail.asp?id=2199

本研究报告对中东七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了详细介绍,包括专利制度、商标制度、工业设计等,同时罗列了各类知识产权的申请流程和费用,另外对部分国家的商贸环境也进行了相关介绍。

通过对上述国家知识产权环境的研究,力求向公众提供一份可操作性强的研究报告,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和规避知识产权风险的有益参考,为我国企业出口、对外投资和开拓市场等提供专利、商标和版权方面的基础知识,使我国企业能够对上述国家知识产权制度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和了解,从而引导我国企业妥善解决上述问题,从容应对知识产权各项事务。

《中东地区有关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环境研究》将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定期分享报道,欢迎企业及行业人士关注。
以下是《中国知识产权报》基于本次研究报告,对伊朗、伊拉克两国知识产权环境研究进行介绍:

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中国与沿线国家之间的经贸往来更加频繁。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是中东地区首要投资国,直接投资总额为295亿美元,占同期中东地区吸收外资总额的31.9%。2017年与2016年相比,中国在该地区的直接投资总额又增长了10亿美元,达到305亿美元。中东地区作为陆上丝绸之路和海上丝绸之路的交汇点,具有独特的文化环境和法律环境,该地区的知识产权环境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伊朗和伊拉克都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也是在中东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国家。本文中,笔者对这两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环境进行介绍,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参考和借鉴。

伊朗的知识产权制度

伊朗早在1959年就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且于2013年加入专利合作条约,现今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员国。2003年,伊朗加入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议定书》。2005年,伊朗加入《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自此,伊朗在专利、商标和地理标志方面均实现了与国际接轨。在伊朗,司法部负责知识产权方面的决策和协调,而工业产权局则是负责受理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工作。

伊朗的专利保护对象为发明创造,大体相当于我国的发明专利,提交专利申请的语言为波斯语。其同样采取在先申请制,保护期限为自专利申请日起20年。在伊朗,专利的使用受到一定的限制,如任何人在申请日之前或在被要求优先权日之前,已经在伊朗使用该发明或者作出使用之前的有效和认真的准备,则不被认定为侵权。提交专利申请时应当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不是发明人,则需要出具证明该发明创造合法性的文件。并且,在伊朗,专利权人需要对专利的开发利用问题发表意见,将开发许可的目的,以书面形式申请登记。伊朗没有专利无效的行政程序,但有专利无效的司法程序,专利无效需要请求法院裁定。

伊朗的商标包括商标、集体商标和商号三大类。商标是指能够区分法人或自然人的货物或服务的任何明显标志;集体商标是指在注册申请中指定的任何可见标志,并能够区分自然人或使用商标集体登记拥有人控制下的标志的实体或货物或服务的原产地或任何其他特征,包括货物或服务的质量;商号是指识别和区分自然人或法人的名称或标志。

在伊朗不能注册商标的情况主要有:不能与其他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区分;违反伊斯兰教规则、公共秩序或道德;如果可能误导公共或贸易中心,特别是关于有关货物或服务的地理来源或其性质或特征。伊朗商标的注册有效期自登记注册之日起10年,且到期可续期10年。商标权的范围可延伸到与已注册标志相似的标记及其在类似货物和服务中使用,但不得扩展到已被进口到伊朗或征得商标注册人同意进入伊朗市场的货物和服务。伊朗对商标、集体商标、商号所有人的权利做了明确的限制,例如申请人在申请公布后,直到商标登记注册,具有与商标注册完成后相同的权利。

然而,如果申请人在申请公布以后提起诉讼,而被告证明在执行上述法案的时候商标没有合法注册的,应当适当听取被告的辩护,对商标申请做出核准注册或者驳回决定。伊朗商标注册的异议程序需要在商标注册公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业产权局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异议的副本,并允许申请人在20天内陈述其答复意见。若申请人坚持申请,应当向工业产权局提交其所申请的理由进行说明,否则相关申请将被视为已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反对意见陈述的,工业产权局应当向异议提出人提供反对意见陈述副本,并在考虑到当事人的陈述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决定是否登记注册商标或者以其他方式驳回。

伊拉克的知识产权制度

伊拉克于1976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同年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2014年,伊拉克加入了《新加坡商标法条约》。然而,伊拉克并不是专利合作条约以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签约国。

伊拉克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能分属于几个不同政府部门。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归该国工业和矿产部管理,而工业设计注册是由该国规划部所属的国家标准和质量控制管理局负责。

在伊拉克,对专利申请宽限期的时间规定不同于我国。如果在申请日或其优先权日前12个月内发生,且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前任所采取的行动或因第三方滥用而向公众披露该项发明,则不影响该项发明授权。

与伊朗类似,伊拉克的专利也受到一定的使用限制,尽管授予专利,但是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日之前或者在申请人的优先权日之前,已经有制造、使用产品的工业生产过程,或者已经为该生产过程进行认真准备,应有权继续使用或按照此类准备中所设想的使用本发明,且该继续使用的权利可以转移或转让,不过,该继续使用权只允许与设施一起使用,或与使用或准备使用的设施一起使用。在伊拉克要注意专利强制许可的情形,如果专利权人在申请之日起4年内或授予专利权之日3年内未利用或未充分利用其发明创造,则该专利将有可能被强制许可使用。

该国的商标是指能够区分一项经营的货物和其他企业的货物的任何标志或任何组合标志。在商标之下,伊拉克还对“服务标志”“认证标志”进行了专门定义,都以商标的相同方式和相同效果进行注册并获得保护。

“服务标记”是指任何人用来识别和区分一个人的服务,例如广播电视节目的标题、人物名称和其他特色可以登记为服务标志。“认证标志”是指任何标志或标志的任何组合,除了其所有者以外用于认证区域或其他来源、材料、制造方式、质量、准确性或其他特征,或者由工会或其他组织的成员执行的产品或服务的工作或劳动,“地理标志”和“集体标志”都属于“认证标志”的范畴,均以商标的相同方式和相同效果进行注册并获得保护。

伊拉克的商标异议程序类似于我国的商标无效程序,任何有利害关系的人均有权在任何商标注册后5年内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异议理由包括商标已成为注册货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3年未使用等等。

“两伊”的知识产权服务

伊朗与伊拉克至今仍不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但均处于通过政治、经济和法制方面的改革努力进入到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中。为了更加及时准确地掌握两国的知识产权信息,相关企业可寻求当地服务机构的帮助。

内容参考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外知识产权环境报告